质检总局办公厅关于承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梧州空调维修技术培训学校,
℃时饱和蒸气压(表压)的1.00倍确定的。如果设计压力的确定存在除介质饱和蒸气压以外的影响因素时,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本规程3.10.3的规定确定设计压力,并且还应当符合引用标准的要求。”
6. 增加:
“移动式压力容器临时作为固定式压力容器使用,应当满足以下要求:
“(1)在定期检验有效期内;
“(2)在满足消防防火间距等规定的区域内使用,并且有专人操作;
“(3)制定专门的操作规程和应急预案,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
“使用单位每年对所使用的长管拖车、管束式集装箱至少进行1次年度检查,其年度检查的专项要求见附件J。当年度进行定期检验的,可不再进行年度检查,年度检查工作完成后,应当进行使用安全状况分析,并且对年度检查中发现的隐患及时消除。年度检查工作可以由压力容器使用单位进行,也可以委托具有移动式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资质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进行。
“汽车罐车、铁路罐车和罐式集装箱等按照《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年度检验的,不再单独进行年度检查。”
8. 在6.4.1(12)后增加:“(13)装设卸液泵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其定点卸液信息跟踪及反馈功能的卫星定位系统运行应当正常。”
9. 增加:
“移动式压力容器罐体改作固定式压力容器使用时,应当满足以下要求:
“(1)由具有固定式压力容器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出具设计文件;
“(2)由具有固定式压力容器制造资质的制造单位按照设计文件进行改造;
“(3)改造后的固定式压力容器应当满足安全使用要求;
“(4)改造施工过程应当经过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监督检验;
“(5)注销原移动式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证》,重新办理使用登记;
“(6)禁止使用期限到期后进行改造。”
10. 将8.4第二款修改为:“检验机构应当根据移动式压力容器的使用情况、失效模式制定检验方案。定期检验的方法以宏观检验、壁厚测定、表面无损检测为主,必要时可以采用超声检测、射线检测、硬度检测、金相分析、材料分析、强度校核或者耐压试验、声发射检测、气密性试验等。对装设卸液泵的移动式压力容器,还应当检查是否装设卫星定位系统,并且具备定点卸液信息跟踪及反馈功能。”
11. 增加:
“充装纯度不低于99.9999%液氨的奥氏体不锈钢罐式集装箱,运行期间无异常情况的,首次全面检验以及年度检验时可免除罐体的内部检验项目。”
14. 将9.9(1)修改为:“充装介质为有机过氧化物或者自反应物质,以及引用标准有规定的,应当设置阻火器;”
二、“附件B”的修改
将B2.3(4)修改为:“充装易燃、易爆介质的汽车罐车发动机的排气管位置应当满足GB 7258《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的要求;”
三、“附件C”的修改
))(8)(9)依次修改为:
“(6)充装易燃、易爆介质的罐式集装箱应当设置可靠的导静电连接端子;
“(8)在罐式集装箱的适当位置设置文件筒,用以盛装罐式集装箱使用过程中的相关资料,如产品使用说明书、罐体内清洁证书、应急处置预案等。”
四、“附件D”的修改
1. 将D2(3)修改为:“高真空多层绝热中的绝热材料应当采用脱脂纤维布或者脱脂纤维纸等材料,并且还应当符合GB/T 31480《深冷容器用高真空多层绝热材料》的规定;”
2. 在D2(5)后增加:“(6)真空绝热罐体用材料应当按GB/T 31481《深冷容器用材料与气体的相容性判定导则》的要求,对所用材料进行相容性的判定。”
五、“附件E”的修改
1. 将E1.3(1)修改为:“长管拖车和管束式集装箱用气瓶的设计、制造、检验试验等应当按照《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规定执行,并且符合本附件的相关规定;”
2. 将E2.1.1修改为:“瓶体材料应当符合《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及其相应气瓶产品标准的规定。”
3. 将E3.2修改为:
“(1)气瓶与任何其他零部件的连接不得采用焊接结构,必须采取可靠的措施防止气瓶在使用过程中发生周向转动和轴向窜动;”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质检总局关于发布《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等3个安全技术规范及4个修改单的公告》(2017年第4(4)质检总局办公厅关于承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梧州空调维修技术培训学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