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电机马达维修培训学校】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1)对所掌握的重点险工险段或易出险的防汛工程设施,应当提前编制工程应急抢险方案,以备紧急情况下因险施策;当出现新的险情后,应当派工程技术人员赶赴现场,研究优化除险方案,并由防汛行政首长负责组织实施。
(2)防汛指挥机构和防汛工程管理单位以及沿海、沿江、沿河单位,储备的常规抢险机械、防汛设备、物资和救生器材,应当满足抢险急需。
7.2.2应急队伍保障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参加防汛抢险的义务。上海警备区、武警上海市总队、武警水电第二总队以及民兵是防汛抢险的重要力量。全市抢险队伍按照两个层次建立:
(1)区级抢险队伍
约350支队伍、5万多人,由各区防汛指挥部统一调度,主要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防汛抢险。
(2)市级抢险队伍
①上海隧道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组建以隧道公司、路桥集团、上煤一公司为主,落实100人的抢险队伍,并准备100吨汽车吊2台、其他吊车4台、挖掘机5台、运输车辆10台等抢险设备。
②上海建工股份有限公司:落实350人的抢险队伍,并准备300、130、70、50吨汽车吊各1台和200吨汽车吊2台;另储备黄砂5000吨。
③上海警备区、武警上海市总队和武警水电第二总队分别组织抢险突击兵力,负责抢险突击任务。
④水务、电力、住房城乡建设管理、绿化市容、交通、医疗、化救、公安、消防等专业抢险队伍,根据市防汛指挥部的统一调度,负责相关专业抢险任务。
7.2.3专家技术保障
从本市防汛专家资源库中挑选水务(水利、排水、供水、水文)、气象、海洋、交通、通信、地质、绿化、医学、建筑等方面的相关专家,组成防汛抢险决策咨询专家组,负责提供各类抢险方案的技术支撑、决策指导、方案优化等工作。
7.3专业保障
7.3.1供电保障
市经济信息化委协调、市电力公司负责全市的供电保障,保证防汛抢险、抢排积水、救灾等方面的供电需要和应急救援现场的临时供电。各主要发电厂落实二道防线包围措施,成立抢险队伍,出现险情立即进岗到位。汛期各电厂燃煤存放量保持在市电力部门核定的合理储存量之上和7天燃油存量;保证所有电厂都能正常发电、所有线路均能安全供电,重点是保证全市防汛泵站电源的安全供电;受台风、暴雨影响,一旦发生危及安全发供电的事故,各单位要配备足够的事故抢险队伍和材料、物资,及时修复故障,恢复供电。
7.3.2供水保障
上海城投(集团)有限公司下属市自来水、原水企业要落实两路电,并建立两道防线,第一道防线包括沿江防汛墙、闸门和厂部门口铁闸门,挡潮并防下水道倒灌;第二道防线主要是在厂区、水库、泵站内部搞小包围防止积水,确保车间安全生产。在发生灾害时,通过管网调度等应急手段,尽力保证供水。
7.3.3供气保障
市燃气管理部门要按预先制定的方案,督促相关企业建立三级抢险队,落实两路或三路电,各主要生产设备要设三道防线,能防水深1米;坚持厂与车间两级日夜值班,对突然断水、断电、停气等突发事件,尽力确保燃气供应。
7.3.4交通保障
(1)公交
市交通委应当安排应急备车300辆,并具体制定各项应急措施,最大限度维持公共交通正常运营。遇市区大面积积水或供电故障,电车停驶后由汽车代驶,规定车辆涉水深度,电车为23厘米,汽车为35厘米,超过规定且积水区域长达100米以上时,车辆暂停行驶。
(2)轨道交通
针对轨道交通目前地下、地面、高架立体式运营构架特点,市交通委督促申通集团等运营企业按照不同线路、不同设施、不同运营条件,制定应急预案。
(3)省际客运
因暴雨、台风等恶劣气候影响省际客运时,市交通委负责督促有关单位在各长途客运汽车站点、水路客运站点内做好旅客宣传工作;加强对驾驶员的安全行车宣传;在各检查站点加强检查,严禁超载,确保行车安全。同时,在行业内抽调大型客车、货运车、吊车等车辆作为应急备车。
(4)机场
上海机场集团负责虹桥、浦东国际机场滞留旅客的服务和安全保障工作,协调各航空公司落实各项应急措施。在汛期要落实确保机场安全的措施,规定防汛防台的重点部位,包括浦东国际机场的海塘、出海泵闸和两场的排水泵站、供电与通信机房,候机楼周围,场内低洼部位,登机桥,以及广告牌、电线杆等。明确各单位专人负责,规定防汛防台黄色预警信号发布后,停止广告牌夜间供电,以保安全。
(5)其他
黄浦江越江大桥在灾害发生时应确保畅通。越江隧道以及人行地道必须落实防汛措施,防止雨水、潮水倒灌,并在确保不遭水淹的前提下尽量保持畅通。
当市区积水超过1米时,由驻沪部队等有关单位提供救生和抢运物资的车船。
7.3.5环卫保障
目前,本市城市生活垃圾主要采取填埋和焚烧处理,并依靠水路运输。在台风暴雨期间,一旦水上运输受阻,绿化市容部门适时启动集装垃圾陆运工作。
7.3.6生活保障
为确保特大灾害发生时人民正常的生活需要,市、区商务部门应当备足主副食品。一旦断水、断电、断煤气,需保证供应干粮。各区按照实际情况,及时备足必要的食品、副食品、燃料、饮用水等。
7.4治安与医疗保障
7.4.1治安保障
公安部门负责做好洪涝、台风等灾区的治安管理工作,依法严厉打击破坏防汛救灾行动和工程设施安全的行为,保证防汛救灾工作的顺利进行;组织防汛抢险现场的戒严、警卫工作,维护灾区的社会治安秩序。同时,采取措施确保运载指挥人员、抢险人员和物资器材的车辆快速通行。
7.4.2医疗保障
各级卫生计生部门应当组织相关医疗卫生单位根据应急预案和工作职责,组建医疗卫生救援队伍,并做好相应的救援能力建设。
7.5物资与资金保障
7.5.1物资保障
市和区防汛指挥部及其组成部门、防汛工程管理单位以及沿海、沿江、沿河单位应当按照《上海市防汛抢险物资储备定额》的规定和各自的管理范围,落实市级、专业和区级三级防汛储备体系,储备足量的防汛抢险物资、器材。各级防汛指挥机构应当及时掌握新材料、新设备的应用情况,及时调整储备物资品种,提高科技含量。
防汛抢险储备物资及运输车辆均要明确专人负责,定点储存,严禁随意动用,随时听从市防汛指挥部的紧急调度。一旦防汛抢险储备物资有所耗用,各储存单位必须立即补足。
抢险用渣土及运输车辆,由市绿化市容局负责调度落实。
7.5.2资金保障
(1)各级防汛指挥机构日常运作和保障、信息化建设等所需经费,由各级政府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落实。
(2)全市性防汛抢险应急处置经费,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分级负担。
7.6社会动员保障
(1)防汛是社会公益性事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防汛工程设施和参与防汛的责任。
(2)各级防汛指挥机构应当根据洪涝、台风等灾害的发展,做好动员工作,组织社会力量投入防汛工作。
(3)各级防汛指挥机构的组成部门在严重洪涝、台风等灾害期间,应当按照分工,特事特办、急事急办,解决防汛的实际问题。同时,充分调动本系统的力量,全力支持防汛抗灾和灾后重建工作。
(4)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防汛工作的统一领导,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动员全社会的力量,做好防汛工作。在防汛的关键时刻,各级防汛行政首长应当靠前指挥,组织广大干部群众奋力抗灾减灾。
8监督管理
8.1公众信息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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