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分类
4.1 按充装的灭火剂分类目前,推车式灭火器的类型如下:
——推车式水基型灭火器;
——推车式干粉灭火器;
——推车式二氧化碳灭火器;
——扒车式洁净气体灭火器。
注1:推车式水基型灭火器可以包括清水或带添加的水,如润湿剂、增稠剂、阻燃剂或发泡剂等等。
注2:干粉可以是BC 型或ABC 型。
注3:洁净气体灭火剂的生产和使用受蒙特利尔协定或国家法律和法规的控制。
4.2 按驱动灭火剂的型式分类
——推车贮气瓶式灭火器;
——推车贮压式灭火器。
灭火剂、驱动气体、充装量和型号
5.1 灭火剂
5.1.1 二氧化碳灭火剂
推车式灭火器中使用的二氧化碳灭火剂应符合GB 4396 。
5.1.2 洁净气体灭火剂
推车式灭火器中使用的洁净气体灭火剂应符合GB 4065 或GB 6051,或其他相关的标准。
5.1.3 干粉灭火剂
推车式灭火器中使用的干粉灭火剂应符合GB 4066.1、GB 4066.2 和其他相关的标准。
5.1.4 泡沫原液
推车式灭火器中使用的泡沫原液应符合GB 15308 和其他相关的标准。
5.2 驱动气体
用于贮压式和贮气瓶式推车式灭火器的驱动气体应是具有最大露点—55℃的空气、氩气、二氧化碳、氦气、氮气或这些气体的混合气体。
注:用于贮压式水基型推车式灭火器的驱动气体不需要满足露点的要求。
5.3 充装量
5.3.1 充装密度推车式二氧化碳灭火器的充装密度不应大于0.74 kg/L 。
推车式洁净气体灭火器的充装密度不应大于推车式灭火器筒体设计的充装密度值。
5.3.2 充装误差
推车式灭火器的灭火剂充装误差应符合下列要求:
——推车式水基型灭火器:额定充装量的—5%~0%。
——推车式干粉灭火器:额定充装量的—2%~+2%。
——推车式二氧化碳灭火器和推车式洁净气体灭火器:额定充装量的—5%~0%。
5.3.3 额定充装量下面是推荐的推车式灭火器的额定充装量(即规格):
推车式水基型灭火器:20L、45 L 、60 L 和125 L 。
推车式干粉灭火器:20 kg、 50 kg 、100 kg 和125 kg 。
推车式二氧化碳灭火器和推车式洁净气体灭火器:10 kg 、 20 kg 、30 kg 和50 kg 。
5.4 型号
推车式灭火器的型号编制方法如下:
性能要求
6.1 使用温度范围
推车式灭火器的使用温度应取下列规定的某一温度范围:
+5℃~+55℃;
—5℃~+55℃;
—10℃~+55℃;
—20℃~+55℃;
—30℃~+55℃;
—40℃~+55℃;
—55℃~+55℃。
6.2 有效喷射时间和喷射距离
6.2.1 有效喷射时间
6.2.1.1 推车式水基型灭火器的有效喷射时间不应小于40s,且不应大于210s 。
6.2.1.2 除水基型外的具有扑灭A 类火能力的推车式灭火器的有效喷射时间不应小于30s 。
6.2.1.3 除水基型外的不具有扑灭A 类火能力的推车式灭火器的有效喷射时间不应小于20s。 6.2.2 喷射距离
具有灭A 类火能力的推车式灭火器,当按7.1.1 试验时,其喷射距离不应小于6 m。对于配有喷雾喷嘴的水基型推车式灭火器,其喷射距离不应小于3 m。
6.3 使用温度范围内的喷射性能推车式灭火器在标志的使用温度范围内应能操作.7.1.2 进行试验,应满足下列的要求:
a) 推车式灭火器应能正常操作;
b) 喷射滞后时间不应大于5 s;
c) 在完全喷射后,喷射剩余率不应大于10%。
6.4 间歇喷射性能
推车式灭火器按7.1.3 方法进行喷射,从打开喷射控制阀至灭火剂喷出的时间不应大于1 s,并且在关闭喷射控制阀后的1 s 内应停止灭火剂的喷出。在完全喷射后,喷射剩余率不应大于10%。
6.5 密封性能
6.5.1 由灭火剂蒸汽压力驱动的推车式灭火器和二氧化碳贮气瓶,按7.4.1 方法检查质量,其泄漏率不应大于相当于每年5%额定充装量的损失率。
6.5.2 充有驱动气体的推车贮压式灭火器和充有非液化气体的气瓶,按7.4.2 方法检查压力,其泄漏不应大于相当于每年5%工作压力的损失率。
6.5.3 推车贮压式灭火器和贮气瓶按7.4.3 浸水法进行气密性试验时,不应有气泡泄漏现象 6.6 车架和行驶性能
6.6.1 车架组件
推车式灭火器的车架组件应设计成具有固定和运载推车式灭火器所有部件和零件的功能,且当推车式灭火器在竖立的位置向任何方向翻倒时,该推车式灭火器筒体或气瓶、喷射软管的固定单元的所有的其他部件应能得到保护。
6.6.2 喷射软管的固定装置
喷射软管组件和喷射控制阀应被安全地固定在贮藏盒或夹紧装置中。在危急的场合,喷射软管应能被快速简便地展开,并无绞缠。
6.6.3 行驶性能
6.6.3.1 推车式灭火器应设计成一个人能容易地在水平地面上和在有2%坡度的坡面上推(或拉)行。
6.6.3.2 推车式灭火器以竖直位置存放时,该车架应能靠自身的支撑稳固地竖立在地面上,当从竖直的位置倾斜10°时,应能靠自重返回其原位置。从竖直存放位置倾斜到推(或拉)行位置时,施加在手把上的力不应大于400 N 。推车式灭火器以斜躺位置存放时,从斜躺的存放位置抬起到推(或拉)行位置,则施加在手把上的力不应大于400 N 。当在手把离地面垂直高度为(80±5)cm 的位置时,用来支撑手柄的力不应大于150 N 。
6.6.3.3 行驶机构应有足够的通过性能,在推(或拉)行过程中的最低位置(除轮子外)与地面间的间距不应小于100 mm 。
6.6.3.4 推车式灭火器在经受7.5.4 所述的一系列试验后应符合下列要求:
a) 应能按其工作的位置正常地喷射,在完全喷射后,喷射剩余率不应大于10%;
b) 如车轮、轴和推车的配件出现损坏,其损坏程度不应影响一个人正常移动推车式灭火器
c) 不应有焊缝开裂;
d) 虹吸管不应移位。
6.7 抗腐蚀性能
6.7.1 抗外部腐蚀性能
推车式灭火器应经承受7.6.1 的盐雾喷淋试验。试验后,试样表面涂层不得有肉眼可见的龟裂、脱落等缺陷,操作部件应能正常工作。推车式灭火器筒体采用切片取样,试验后,自试样外周轮廓线至内10 mm 处的外表面涂层不作评定。开启机构和喷射控制阀的开启力或开启能量和保险解脱力应符合6.10.8 和6.10.9 的要求。
推车式灭火器上装有内部压力指示器时,则该指示器应密封,其表面应无可见的水汽等现象。
6.7.2 水基型灭火器的抗内部腐蚀性能
推车式水基型灭火器应按7.6.2 进行内部腐蚀试验。试验后,推车式灭火器筒体应剖成两段以便于充分地作内部检查。其断面局部的防护涂层的开裂可不考虑。内部不应有可见的金属腐蚀,任何防护涂层不应存在分离、开裂和气泡。灭火剂不应有可见的变色现象(不包括由于温度处理造成的灭火剂变色)。
注:由于温度变化而使灭火剂自然地出现变色是允许的。建议取两个灭火剂试样贮存在密封的玻璃容器内,并同推车式灭火器一样经受该温度循环周期,以便建立参考的样品
6.8 喷射的电绝缘性能
标志有适用于“火涉及到带电的电器设备”符号(见图3)的水基型推车式灭火器,按试验时,其电流不应大于0.5 mA 。
6.9 灭火性能
6.9.1 灭A 类火的性能
适用于扑灭A 类火的推车式灭火器的灭火性能以级别表示。它的级别代号由数字和字母A 组成,数字表示级别数字,字母A 表示火的类型。灭火级别应采用7.2 的方法来确定,级别应是在该试验条件下能够扑灭的最大规格的火。
推车式灭火器的灭A 类火的最小级别不应4 A,且不宜大于20 A。
6.9.2 灭B 类火的性能
适用于扑灭B 类火的推车式灭火器的灭火性能以级别表示。它的级别代号由数字和字母B 组成,数字表示级别数,字母B 表示火的类型。灭火级别应用7.3 的方法来确定,级别应是在该试验条件下能够扑灭的最大规格的火。
推车式灭火器扑灭B 类火的最大级别不宜大于297 B 。
推车式水基型灭火器和推车式干粉灭火器的灭B 类火的最小级别不应小于144 B .
推车式二氧化碳灭火器和推车式洁净气体灭火器的灭B 类火的最小级别不应小于43B 。6.9.3 灭C 类火的性能
包含在本标准中的能灭C 类火的推车式灭火器的灭火性能,在本标准中没有试验要求。仅仅只有推车式干粉灭火器可以标志具有扑灭C 类火的能力。
6.10 结构要求
6.10.1 低压的推车式灭火器用筒体
工作压力(Ps)小于等于2.5 MPa 的低压的推车式灭火器用筒体应符合6.10.1.1至的要求
6.10.1.1 推车式灭火器的钢质焊接筒体的材料、设计、制造、检验规则和试验方法应符合GB 5100 的要求。其中水压试验压力(Pt)为1.5 倍的最大工作压力(Pms),或2.0 MPa ,取其中较大者。
6.10.1.2 钢质焊接筒体应按7.14 进行压力交变试验。试验后该筒体应无裂缝、泄漏等缺陷,且应符合GB 5100中爆破试验的要求。
注:凡上下封头为标准椭圆形或半球形,且过滤直边不小于10 mm 的推车式灭火器可免做压力交变试验。
6.10.1.3 不锈钢筒体应采用含碳量不大于 0.03%的奥氏体不锈钢。不锈钢筒体的封头和封底应采用完全退火的材料拉伸而成。其余技术要求,检验规则和试验方法应符合6.10.1.1和6.10.1.2。
6.10.1.4 铝筒体应采用无缝结构。筒体的材料、设计、制造、检验规则和试验方法等应符合GB/T 11640 的要求,并且筒体的最小测量壁厚不应小于2.0 mm 。
6.10.1.5 与筒体相连接的部件,其制造与配合应使应力集中和腐蚀危险最小。对于焊接的部件,其金属应与筒体的材料相一致。
6.10.1.6 筒体制造厂应获得进货材料的成分所分析的合格证书,并应保持检测的有效性。6.10.1.7 应考虑避免塑料件与金属件之间可能采用的螺纹连接。应不采用粗螺纹。6.10.2 高压的推车式灭火器用瓶体
工作压力(Ps)大于2.5 MPa 的高压的推车式灭火器用瓶体和驱动气体贮气瓶,采用钢质材料制造的瓶体,其材料、设计、制造、试验和检验规则等应符合GB 5099 的规定;采用铝质材料制造的瓶体,其材料、设计、制造、试验和检验规则等应符合GB/T 11640 的规定;采用缠绕复合材料制造的瓶体,其材料、设计、制造、试验和检验规则等应符合相应材料的规定。
6.10.3 器头、阀门和瓶口
6.10.3.1 推车式灭火器的器头或阀门应设有卸压结构,以保证在带压情况下能够完全拆卸。6.10.3.2 器头或阀门与筒体的螺纹连接件应至少有4 牙全螺纹相啮合,并且要求至少有2 牙全螺纹相啮合时能卸压。
6.10.3.3 对于推车式干粉灭火器,其瓶口的内径不应小于50 mm ,对于其他类型推车式灭炎器,其瓶口的内径不应小于19 mm 。
6.10.3.4 推车式灭火器的外螺纹颈座应有足够的高度,当在垫片移去时,器头或阀门不应碰到推车式灭火器的封头。
6.10.3.5 器头或阀门与推车式灭火器筒体的连接应可靠,经7.8.2 的水压试验,不得有渗漏、脱落及明显的变形等缺陷。
6.10.3.6 除非提供了超压保护装置,否则器头和阀门应经受筒体(或瓶体)要求的爆破试验压力1 min 而无破裂。试验方法按7.8.3 进行。
6.10.4 超压保护装置
高压的推车式灭火器应设有超压保护装置,其尺寸和安装应适当,该装置的动作压力不应大于水压试验压力(Pt),但也不应小于最大工作压力(Pms)。对于低压的推车灭火器没有强制性配制超压保护装置的要求,但是,如果使用了该装置,也应符合此要求.
6.10.5 虹吸管
推车式灭火器的虹吸管应采用了与充装的灭火剂相容的材料制成。
6.10.6 过滤器和防过充装置
6.10.6.1 推车式水基型灭火器的灭火剂喷射应通过一个过滤器。过滤器应设置在喷射通道的最小截面的前面,该过滤器的每个孔的面积应小于喷射通道的最小横截面的面积。过滤器孔的总面积应至少等于喷射通道的最小截面积的5 倍。
6.10.6.2 推车式水基型灭火器应提供一个保证充装时不过量的装置或标记。
6.10.7 喷射软管和喷射控制阀
6.10.7.1 推车式灭火器应配有喷射软管,其长度不应小于4.0 m 。推车式灭火器(除推车式二氧化碳灭火器外)在喷射软管的末端应配有可间歇喷射的喷射控制阀,以便间歇操作和随时中断灭火剂的喷射。推车式二氧化碳灭火器在喷射软管的末端应配有喷筒。 6.10.7.2 喷射软管和喷射控制阀(或喷筒)的连接应可靠,在使用温度范围内应能满足使用的要求,并且该连接结构的装配不应损伤喷射软管。在喷射软管的末端配有可间歇喷射的喷射控制阀的喷射软管组件按7.10.1.2 和7.10.1.3 的方法进行试验,其爆破压力应大于或等于下面相应的值。
a) 除推车式二氧化碳灭火器之外的所有类型的推车式灭火器的喷射软管组件爆破压力为:
——在(20±5℃)中进行试验,爆破压力为推车式灭火器最大工作压力(Pms)的3 倍;
——在(55±5℃)中进行试验,爆破压力为推车式灭火器最大工作压力(Pms)的2 倍。
b) 推车式二氧化碳灭火器的喷射软管组件爆破压力为:
——在(20±5℃)中进行试验,爆破压力为推车式灭火器最大工作压力(Pms)的倍;
——在(55±5℃)中进行试验,爆破压力为推车式灭火器最大工作压力(Pms)的倍。
6.10.7.3 喷射控制阀按7.10.2.1 进行间歇喷射后的泄漏试验,其压力或质量的第2 次测量值不应小于第1 次测量值的75%。
6.10.7.4 喷射控制阀应经受7.10.2.2 跌落试验,试验后不应有脆裂和折断等缺陷,并且开启力不应大于300 N 或5 N?m。
6.10.7.5 推车式二氧化碳灭火器的喷筒与喷射软管连接处应配有一个能耐—50℃低温、电绝缘、绝热和防静电的手柄,以保护操作者在使用期间不遭受伤害。
6.10.7.6 推车式二氧化碳灭火器的喷筒应有足够的强度,按7.10.3 方法试验后,喷筒不得有任何损坏和明显的永久变形,喷筒应能在使用温度范围内正常工作,在—50℃跌落试验时不应有脆裂和折断等缺陷。6.10.8 操作机构
推车式灭火器可由刺穿、压把和/或其他破坏密封的装置来开启,从而释放内部灭火剂。作为推车式灭火器喷射的开启机构的动作只须一次完成,不应重复,不应颠倒推车式灭火器进行喷射。在55℃时,开启机构和喷射控制阀的开启力或能量不应大于表1 的规定值6.10.9 保险装置
推车式灭火器操作机构应设有一个保险装置,以防止误操作。该保险装置的解脱动作应不同于操作机构的开启动作,并且解脱力不应大于100 N ,但不应20 N 。该保险装置还应能识别或指示推车式灭火器是否被开启过。
6.10.10 压力指示器
推车贮压式灭火器应设有能指示其内部压力的指示器(推车式二氧化碳灭火器除外), 压力指示器的性能应符合GB 4351.1 的相关规定。
6.11 塑料件要求
6.11.1 推车式灭火器上使用的塑料件应具有足够的强度和稳定性。定型后的塑料件应保证在材料、结构和生产方法上的相同性。在材料、结构或生产方法上有改变时,应进行新的型式试验。
6.11.2 承受内压的塑料件(指器头)应以受7.13.1 的试验。老化试验后不应产生开裂,其老化试验之前和经老化试验之后的爆破压力不应小于推车式灭火器筒体(或瓶体)的最小爆破压力。
6.11.3 仅仅在推车式灭火器操作时受压的塑料件(指器头)应以受7.13.2 的试验。其老化试验之前和经老化试验之后的爆破压力不应小于推车式灭火器筒体(或瓶体)的最小爆破压力。如该塑料件暴露于外部时,还应以受7.13.2.3 的老化试验,试验后不应产生开裂6.11.4 推车式灭火器内部的塑料虹吸管应按7.13.3 进行耐灭火剂试验,试验后进行拉力或环形压扁强度测定,其减弱值不应大于试验前测定值的40%。 推车式灭火器国家标准GB8109-2005-拉萨空调维修技术培训学校(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