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2.2 试验条件
7.2.2.1 A 类火灭火试验应在室内进行,环境温度为—10℃~+30℃,试验室内的通风条件应满足木垛自由燃烧的要求。
7.2.2.2 将推车式灭火器放置在(20±5)℃环境中24 h 以上,试验时取出。
7.2.2.3 灭火试验可有专人操作,操作者应穿戴透明面罩,隔辐射热的防护服与手套。
7.2.3 试验步骤
7.2.3.1 在引燃盘内先倒入高度为30 mm 清水,再加入规定量的车用汽油。将引燃盘放入木垛的正下方
7.2.3.2 点燃汽油,当汽油烧尽,可将引燃盘从木垛下抽出。让木垛自由燃烧。当木垛燃烧至其质量减少到原来质量的53%~57%时,则预燃结束。
注:木垛燃烧时的质量损失可以直接测定或采用被证明可以提供相当一致结果的其他方法测定。
7.2.3.3 预燃结束后即开始灭火。灭火应从木垛正面,距木垛不小于1.8 m 处开始喷射。然后接近木垛,并向顶部、底部、侧面等喷射,但不能在木垛的背面喷射。灭火时应使推车式灭火器保持最大开启状态并连续喷射,操作者和推车式灭火器的任何部位不应触及模型。7.2.4 试验评定
7.2.4.1 火焰完全被熄灭。在推车式灭火器完全喷射后的10 min 内没有可见的火焰,即为灭火成功,但10 min 内出现不持续的火焰可不计。不持续的火焰定义为:火焰高度小于50 mm,持续时间小于1 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