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3 操作说明
9.3.1 操作说明是为使用推车式灭火器和喷射灭火剂于火源所做出的必要的说明。
9.3.2 操作说明应面朝外,并且在推车式灭火器筒身上的覆盖面不大于120 °弧度。说明所占有的最小面积不应小于100 cm2。
9.3.3 操作说明应如下安排:
a) “说明”标题应在醒目的位置。字的最小高度为6.0 mm 。作为选择,在“说明”字义上可以加上“灭火器”等等修饰字;
b) 操作说明应采用连续的象形画的形式表示。每个象形画可包括2 个说明;
c) 画面的顺序应能阐明推车式灭火器操作所必需的动作,可以增加些文字。画面应如下:——解脱保险装置和取出喷管;——对准推车式灭火器于火源,包括推荐的起始向火源喷射的距离;——开始操作推车式灭火器的必要的动作;——描述喷射灭火剂于火源的方法。用于画面内的字的高度不应小于5.0 mm 。
9.3.4 推车式洁净气体灭火器应包含下列的警告或相当的警告:
“警告:该浓缩的气体灭火剂当用于灭火时会产生有毒的副产品。由撤离和通风该区域来避免这些物质的吸入。每个推车式灭火器不能使用于小于×××立方料的狭小空间。”
9.4 灭火用途代码符号
9.4.1 灭火用途代码符号应直接地标志在操作说明下面。每一个灭火用途代码符号的书写表达可包括字母高度不小于1.0 mm 的代码部分,见图3 所示。
9.4.2 灭火用途代码符号的尺寸不应小于16 mm×16 mm (不包括边界)。
9.4.3 对适用于扑灭多种类型火的推车式灭火器,其适用的灭火用途代码符号应标志在推车式灭火器上。对于一些推车式灭火器用于某类火会对操作者产生危险,因而不考虑使用于该类火时,其灭火用途代码符号用红线从左顶角至右底角划去,并标志在推车式灭火器上。
9.4.4 生产厂名或贸易商名可标志在灭火用途代码符号下面,但不能包含任何其他信息(如地址或电话号码)以致影响去注意这操作说明。
A类火普通的固体材料火 B类火可燃液体火
C类火气体和蒸汽火 火涉及到带电的电气设备
9.5 再充装说明
在推车式灭火器的标志上应有包括“一经使用应立即再充装”或相当的声明。
在推车式灭火器上的再充装说明应阐明:再充装的灭火剂和质量,驱动气体压力或一个已符合要求充装的贮气瓶或钢瓶的应用;提及应采用生产厂规定的再充装推车式灭火器的要求和技术的维修说明;在再充装的推车式灭火器上只能使用生产厂的替换件。另外,作为替代该详细的再充装说明,则可以指示用户返回推车式灭火器到销售点或生产厂去再充装,并可以写上“根据维修手册××××号返回委托的充装点作再充装”等类似的字号句。
9.6 检查说明
检查说明应阐明:经检查应保证推车式灭火器:
a) 保险装置应没有损坏或遗失;
b) 充装有灭火剂(用称重或提起来检查);
c) 没有明显的损坏、腐蚀、泄漏或有喷嘴堵塞等现象;
d) 压力指示器应指示在工作压力范围内或相应的位置。
推车式灭火器国家标准GB8109-2005-拉萨空调维修技术培训学校(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