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验方法
7.1 喷射性能试验
试验用称重仪器的误差不应大于被称推车式灭火器的额定充装量的千分之五;计时仪器的误差不应大于±0.5 s(60 min 内)。
7.1.1 有效喷射时间和喷射距离试验
7.1.1.1 将推车式灭火器称出质量后,放置在20℃±5℃环境中,并保持24 h 以上。
7.1.1.2 将推车式灭火器从20℃±5℃环境中取出,并按正常使用位置放置,在5 min 内进行连续喷射。试验时将喷射软管展开成工作状态,喷射控制阀(或喷筒)保持水平,且离地面1 m 高。先将喷射控制阀打开,然后开启推车式灭火器的操作机械,测定喷射滞后时间和有效喷射时间。
7.1.1.3 在喷射的同时,测定喷射距离。在喷射方向的侧面放置黑色的带有长度计量标记的标志物来指示水平距离,当推车式灭火器喷出50%灭火剂时,读取喷射流的最远点至推车式灭火器喷嘴之间的水平距离。
注:喷射距离目测困难的地方,也可使用辅助手段,如对于推车式水、泡沫或干粉灭火器可以使用收集盒,对于推车式二氧化碳和洁净气体灭火器可以采用凝聚盘。
7.1.1.4 特推车式灭火器完全喷射后,再称出质量,测出喷射剩余率。并测定灭火剂的充装量。
7.1.2 耐温度变化的喷射性能试验
7.1.2.1 将2 具推车式灭火器按自然数编号,并分别称出质量。
7.1.2.2 按表2 的试验程序改变推车式灭火器的贮存温度。
7.1.2.3 将推车式灭火器从试验箱(或室)内取出,并按正常使用位置放置,在5 min 内进行连续喷射。试验时将喷射软管展开成工作状态,喷射控制阀(或喷筒)保持水夹,且离地面1 m 高。先将喷射控制阀打开,然后开启推车式灭火器的操作机械,测定喷射滞后时间。如从试验箱(或室)内取出推车式灭火器后,在5 min 内不能进行操作,则应采用适当的绝热方法来保持这推车式灭火器在试验箱(或室)内的温度直至喷射。
表2 温度周期
7.1.2.4 待推车式灭火器完全喷射后,再称出质量,测出喷射剩余率。并测定灭火剂的充装量。
7.1.3 间歇喷射性能试验
7.1.3.1 将2 具推车式灭火器分别称出质量。
7.1.3.2 将2 具推车式灭火器分别放置在(20±5)℃和(55±2)℃的试验箱(或室)内保持24 h 以上。
7.1.3.3 将推车式灭火器从试验箱(或室)内取出,并按正常使用位置放置。在5 min 内时行间歇喷射。试验时将喷射软管展开成工作状态,喷射控制阀(或喷筒)保持水平,且离地面1 m 高。先开启推车式灭火器的操作机构,然后将喷射控制阀打开,由喷射控制阀控制,开启5 s,关闭5 s,循环进行直至完全喷射。
7.1.3.4 待推车式灭火器完全喷射后,再称出质量,测出喷射剩余率。
7.2 A 类火灭火试验
7.2.1 试验模型
A 类火灭火试验模型由整齐堆放在金属支架上(或其他类似的支架上)的木条构成,金属支架高为(400±10)mm。见图1。
木条应经过干燥处理,其含水率保持在10%~14%(干燥时温度不应高于105℃);木材的密度在含水率12%时应为0.45 g/cm3 ~0.55 g/cm3;木条的横截面为正方形,边长(39±1) mm,木材长度的尺寸偏差为±10mm 。
木条分层堆放,上下层木条成直角堆放,每层的木条应间隔均匀。试验模型为正方形木垛,其边长等于
木条的长度。试验模型的木条长度、根数及层数等参数应按表3 的规定。木垛的边缘木条应固定在一起,以防止试验时被灭火剂冲散。引燃A 类火试验模型的燃料采用汽车用汽油。
A 类火试验模型